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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商品专卖行业
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品专卖行业具有地区专卖的特点,销售对象集中,销售量大。如果不加强对商品专卖行业的税源监控管理,很容易造成税收流失。为规范商品专卖行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条 从事商品专卖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薄和凭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专卖店应设置复式账核算账务:
(一) 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 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 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含)以上的。
第四条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商品专卖店,可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使用。商品专卖店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账可视为经营收入账,不再设立其他账簿。
第六条 账薄和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对各种账薄、凭证、表格要按规定保存10年。
第七条 商品专卖店应当按规定取得、开具、保管发票。购进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销售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开具、保管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购销合同等所有涉税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并按规定保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商品专卖店依照规定应设置账薄而没有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监控管理,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不断规范和完善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强化日常监控,适时按同行业最高水平调整定额,以平衡建账户与非建账户的税收负担,引导定额户健全帐簿。
第十条 商品专卖店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180万元的,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视同一般纳税人管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分户设立 “商品专卖店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主要列明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指标,有反映企业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专卖商品的生产企业及地址、批发级次等。
第十二条 商品专卖店建立“商品专卖店购进商品登记台帐” (见附件2);“商品专卖店销售商品登记台帐” (见附件3);“专卖商品购、销、存登记台帐”(根据附件1、2按月汇总登记,见附件4)。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日常掌握的商品专卖店经营情况,对商品专卖店“台帐”登记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根据查验结果,按月填写“商品专卖店购销业务实地查实工作底稿” (见附件5),并由商品专卖店负责人与查验核实人员分别签字。对由疑点的商品专卖店及时进行约谈评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商品专卖店的开停业情况和经营情况。同时要针对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五条 约谈举证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分析疑点和质询问题,进行陈述申辩,需要时提供举证资料,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的过程。
第十六条 对商品专卖店,要保证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对需要约谈的纳税人,发出《纳税约谈通知书》(附件6),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做好《约谈笔录》(附件7)。
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按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举证资料。
第十七条 在实施约谈举证时,税务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适时做好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办税程序等工作。
第十八条 商品专卖店要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自查,填写《自查报告》(附件8)及时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需要进一步纳税评估的,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商品专卖行业违法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事实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依照《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为督促国税人员依法行政,莱芜市国税局设廉政建设监督员、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收集并整理纳税人对有关税务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纳税人可以通过意见箱、局长热线和投诉电话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凡有违反廉正制度规定,或又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按照《莱芜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芜市国家税务局辖区内从事商品专卖行业的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商品专卖店基本信息登记表
填制单位: 国税分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业户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电 话 开业时间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万元)
专卖商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电话
上级批发商 电话
税收管理员:
附件2:
商品专卖店购进商品登记台帐
填制单位:(公章) 商品名称:
购进时间 购入数量 单价 金额 进货地点
登记人员:
注:该台帐由商品专卖店分商品类别、按次登记。
附件3:
商品专卖店销售商品登记台帐
填制单位:(公章) 商品名称:
销售时间 销售数量 单价 金额 送货单位
登记人员:
注:该台帐由商品专卖店分商品类别、按次登记。
附件4:
专卖商品购、销、存登记台帐
填报单位:(公章) 所属月份:
商品名称 购进数量 进价 销售数量 平均单价 销售金额 库存数量
登记人员:
注:该台帐由专卖店根据附件2、3按月汇总填列。
附件5:
商品专卖店购销业务实地查实工作底稿
被核实单位(章): 核实期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内 容 项 目商品名称 购进数量核对 销售数量核对 库存数量核对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批 发 或 购 销 情 况
被核实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局核实人员(签字):
附件6:
纳税约谈通知书
国税约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 年 月 日 时委派你单位负责纳税事宜的人员到(地址:____,电话: )找 同志就有关涉税问题面谈。希准时到达。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约谈笔录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被约谈人 被约谈人职务
约 谈项目 约谈人 记录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举证情况记录:
被约谈人签字(押印):
附件8:
约谈举证自查报告
编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办税人员:
自查情况报告:
自查应补情况 税种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 应补税款 滞纳金
调帐记录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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